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
位置: 本站首页 > 理论学习 > 正文

题解|党员干部能兼任名誉职务并领取报酬吗?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9-01  

Q:

选择题:B县卫健委副主任申某,中共党员。申某未经组织批准,接受某私营医院的邀请,担任该医院名誉院长,每月领取 1 万元工资。申某的行为属于( )。

A.违规经商办企业

B.为本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C.违规兼职取酬

D.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答案】C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该款规定的是党员有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党员违反规定兼职,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禁止党政干部在经济组织中兼职或兼职取酬,多次发文重申或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198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国家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行为进行清理。199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2008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该行为中所称的“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主要是指党员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的,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的。这里所说的“额外利益”,一般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本题中,申某作为卫健委副主任,未经组织批准,接受私营医院的邀请兼职,并领取薪酬,属于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申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

Q:

判断题:A市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杨某,中共党员,退休2个月。该市最大的一间驾校聘任杨某为名誉校长,主要负责驾校与车管所有关事宜的对接,并支付其高额工资。杨某已退休,被驾校聘任名誉校长,并领取高额工资,不违反廉洁纪律。( )

【答案】错误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有必要对其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限制。

该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8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以及2017年《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

本题中,杨某在驾校担任名誉校长,并从事与其之前工作和职权有关联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驾校是看中杨某原有职权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具有影响力,这样的安排有可能会影响到车管所正常行使职权,杨某退休后的任职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应当承担党纪责任。

地址:方兴校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包河校区(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 

邮编:230051 电话:0551-63617016

版权所有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皖ICP备06014220号